长葛市建筑公司

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773号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7604300P。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告:长葛市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4KB2N。
法定代表人:赵威。
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0846U。
法定代表人:齐涛。
第三人:赵阳,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葛市建筑公司、第三人赵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收案。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彩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