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建筑公司

***、长葛市建筑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异8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齐涛。
被执行人: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时留治。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建筑公司、被执行人长葛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马英子
人民陪审员  詹志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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