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82民初3375号
原告:长葛市老张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长葛市**大道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82MA40W1415P。
经营者:***,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8219********。
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084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葛市***道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820057560695。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葛市老张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老张五金部)诉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长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葛市住建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老张五金部经营者***,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长葛市住建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张五金部诉称:2021年10月8日,长葛市建筑公司在于井钢材市场原告门前实施开挖排水沟工程,在原告门前建成15米长、7米宽的围栏,并告知原告8***完毕,但开工后工期一拖再拖,在原告多次催促下,90天之后才把围挡拆除,把坑填平。被告的迟延施工行为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业,给原告带来营业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长葛市住建局系该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施工完毕,其在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督促义务,长葛市住建局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9771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77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长葛市建筑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请。原告起诉的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公司承包的是市政工程,经过合法审批,并与市住建局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现场围挡均依据相关规定: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3.3.2.1现场围挡(1)市区主要道路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③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中3.0.8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道路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据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O.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3、省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施工的要求,以及我市政府对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同时,在施工前,建筑公司已将工期进行了公示,且现场围挡建设及拆除时间均未超过合同约定及公示期间。因此,建筑公司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市政施工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相反,因原告占道经营,其造成的所谓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至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建筑公司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几条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建筑公司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八种无过错情形。二、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因此应驳回其诉请。
被告长葛市住建局辩称:1、原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该工程施工道路系城市道路,原告行为存在占道经营,违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禁止性规定,存在过错,其损失应当自担。3、原告诉我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1日,长葛市住建局与长葛市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长葛市住建局将长葛市永和路雨污分流及其附属工程发包给长葛市建筑公司,约定工期为180天,自2021年9月25日至2022年3月25日。
2021年10月7日,长葛市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告示牌明示施工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6日。工程施工过程中,长葛市建筑公司在老张五金部店面前挖排水沟并设置围挡。2022年1月5日,老张五金部店面前围挡被拆除。
另查明:2021年10月28日,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长葛市住建局《关于实施长葛市永和路雨污分流及其附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作出长发改城市(2021)97号批复,为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意实施长葛市永和路雨污分流及其附属工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长葛市住建局将工程发包给长葛市建筑公司,并约定工期为180天,长葛市建筑公司在约定的工期及实际确定的工期内进行施工,其正常施工行为(挖排水沟及设置围挡等)并不存在过错。另,案涉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作用,作为公民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影响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故本院对老张五金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葛市老张五金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1元,由原告长葛市老张五金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