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368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三区5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青岛战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战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战马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战马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鲁0202民初3680号、(2018)鲁0202民初3680号之一、(2018)鲁0202民初36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青岛战马广告有限公司、山东战马广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52×××51银行账户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52×××5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魏慧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