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980号之二
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95789J。
法定代表人:孙纯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嘉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96956401E。
法定代表人:肖武业。
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