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86号之二
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谷三区5号楼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95789J。
法定代表人:孙纯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程,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岳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97017111E。
法定代表人:王占海。
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岳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