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三区5号楼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957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011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65329元;二、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534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360229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以1653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三、驳回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限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至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历山路支行7698××××7035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8元,减半收取计2654元(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4元,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费187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均由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1月30日、1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7月18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融创中心22层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3年3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申请破产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