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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冶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康臣电力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68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