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17302号
原告: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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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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