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3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40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9)冀0403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地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协助机关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因不动产权属出现争议,暂时无法处理。 5.本院通过协助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至被执行人邯郸市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递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艳波 审 判 员 张建周 审 判 员 张 剑
法官助理 尹新琼 书 记 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