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047号 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竹林风华园11(11幢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J2KW4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473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5月10日,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元,按四分之一收取62元,由原告娜娜家(杭州)家具私人订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