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民路168号***城31幢A-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座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滨海侨宏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