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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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76号之八
申请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7月4日,本院裁定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同月7日,本院裁定批准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
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下列内容已执行完毕:1.重整方已按照本重整计划足额支付重整资金;2.重整方已办理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3.重整资金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分配清偿或提存。管理人据此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终结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监督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内全部执行完毕,现提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