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50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儿子。 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473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6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计1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