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粤0112执异95号某某与广州身临其境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异9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身临其境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广州身临其境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2执855号]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