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279号
申请人: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宣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超,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鹏播,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鹏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朱鹏播、**名下车辆,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鹏播、**名下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颖奇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