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黄梅故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1119号之一
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振兴路14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黄梅故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政府办公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黄梅故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286元,由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