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2774号之一
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振兴路14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嘉善新豪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安锐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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