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晓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