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383号原告*星星,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浩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1路129号(原新西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574-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艳兵,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7485114-0。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星与被告重庆浩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星星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星星承担(***)。审判员***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