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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万石镇**石材经营部与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904号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兴市。
经营者: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薛帆淇,董事。
原告宜兴市万石镇**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万石镇**石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79元,由原告宜兴市万石镇**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范雄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倪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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