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904号
原告:常州市景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2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桃园路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405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森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185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景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森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景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