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116民初1355号
原告:**。
被告: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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