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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116民初1355号 原告:**。 被告: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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