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817号
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32987597XU,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大户丁村。
法定代表人:丁昌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0403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45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15元,由原告台州欧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宁
代书记员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