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203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春之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陈村社区陈丰路下栏岗。
法定代表人:麻银秋。
委托代理人:龙斯媛,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温先兵。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春之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粤02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