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辖终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府佑路108号3幢1512房、1513房、15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5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G2楼B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PW55N。
法定代表人:王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是真实项目部印章,为虚假印章,不应以该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合同是虚假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阳
审判员许敏灵
审判员孙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