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皖1202民初1589号
原告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琪机电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琪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阶、被告广州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召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原告科琪机电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政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科琪机电公司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广州市政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广州市政公司未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对拖欠款项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请求判至款清之日止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政公司辩称科琪机电公司提供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广州市政项目部印章为虚假印章,签字人员也不是广州市政员工,但被告公司并未申请鉴定,被告虽然进行报警但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更无调查结论,广州市政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且明知道科琪机电公司实施涉案工地的给强电、认定、路灯照明工程而予以接收,也应视为对涉案合同的实际认同,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原告科琪机电公司安与被告广州市政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阜阳市城南新区竹园路(西清路-南京路)道路及附属工程中的强电、弱电、路灯照明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不含税价为2961426元,其中强电工程1475984.25元弱电工程1138810元,路灯照明工程374719.84元,乙方合计承诺优惠28088.09元。约定工期为40天,支付方式按照每月工程的计价金额的75%,分包完工支付80%工程款,竣工验收支付95%,剩余质保金为5%,将于业主同期支付。甲方签章: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胡城,乙方签章:安徽科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政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915319.84元,201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中间结算单,合同价款贰佰柒拾捌万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八绝四份捌角肆分,中间已支付款人民币870000元。签字:情况属实,胡城。之后,被告公司再无支付工程款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15319.8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工程分包合同》、《中间结算单》、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一、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道友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319.8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2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38元,减半收取11019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钧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