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3民初2029号
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