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向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4187号
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50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矿新村4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33914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