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4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欣新东南名苑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2936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18250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娣,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嘉和机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尹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