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烟民证保字第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ZL200810238614.8发明专利权,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处的船号Y13-H1291(新胜利1号钻井平台)施工现场、被申请人仓库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4万元现金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申请保全证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处的船号Y13-H1291(新胜利1号钻井平台)施工现场、被申请人仓库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霞
审判员于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