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2646号之一
原告: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环镇东路3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7432331J。
法定代表人:**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龙口正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巷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EMGC3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振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旅游度假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6722055789。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309519。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正华经贸有限公司、海阳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07元(原告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焕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