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上诉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鲁060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