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10110号
原告: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宁,山东君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后,***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602民初9430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602民初94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