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昋宇、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9财保12号
申请人: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7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0678344X7。
法定代表人魏庆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灵台县。
申请人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521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521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15215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从保全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团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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