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2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月,汉族,农民,住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贾小丽,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7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0678344X7。
法定代表人魏庆林,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占勇,河北宏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1年06月,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法定代表人崔怀胜,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一农,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振,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2021年3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