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3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丽,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魏庆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漳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请求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工程欠款208091元及催款交通费5000元,不仅包含工程施工的劳务工资,还包括建筑材料的采购、包装、运输、现场安装及交工前的材料包管、成品保护、交工后的保修等费用,是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园子沟煤矿项目煤矿主井、1号、2号提升机房的部分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北京恒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价款,双方之间不是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成举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史琳琳
书 记 员 李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