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9民初247号
***小恩,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新蔡县。
被告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在审理***小恩与被告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小恩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小恩负担(已免交)。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肖东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