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驻法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蔡县水工机械厂,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中段。
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与新蔡县水工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新蔡县飞亚建筑有限公司与新蔡县水工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新蔡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