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

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吉嘉文化商城奥斯卡影视有限公司、新蔡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9民初5533号
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宋圈村委水店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76332657T。
法定代表人:叶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春祥,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吉嘉文化商城奥斯卡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月亮湾大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341754978D。
法定代表人:周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明,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蔡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月亮湾社区仁和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1762304672。
法定代表人:贾光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吉嘉文化商城奥斯卡影视有限公司、新蔡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55元,由原告新蔡县启福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