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鑫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商初字第88号
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8475w,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立荣,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鑫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3202-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上湾金龙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46697-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滨河路南工贸大厦A座2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银鑫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凯德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为4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敏
代理审判员*慧
人民陪审员丁亚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