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交汇处。
经营者:***。
被执行人: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路南、东风路路东1幢东1单元7层05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城西大街19号院。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申请执行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48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县新坤建筑材料租赁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河南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48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屠闰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