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财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20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隆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