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7民初1478号
原告:伊金霍洛旗城镇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乌兰木伦湖南岸横十路南纵一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伊金霍洛旗园林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内蒙古惠通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扎萨克镇塔河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伊金霍洛旗城镇加油站诉被告伊金霍洛旗园林局、内蒙古惠通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伊金霍洛旗城镇加油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金霍洛旗城镇加油站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城镇加油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宇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