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1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焦作市武陟县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41882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极智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夏耘路(中兴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4955396XM。
法定代表人:刘远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中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薛东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371492221。
法定代表人:韩俊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平顶山极智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准,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