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381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4188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