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5355号
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园户村和庄村新疆国际商贸城北区14栋1-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剩余1,61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县运达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