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终4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密市溱水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强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上诉人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提交的2016年2月4日结算明细和一审卷宗第45页的《71872部队五标竣工验收》明细上分别注明“未核对”“需要公司核对如不对重算”字样,后双方是否核对,工程款核对后是多少,原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需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