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3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1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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