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502民初1544号
原告: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杨锋,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该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宝,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宝到庭,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19672元,并支付利息197023元(依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0日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合计18166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园林绿化的公司。2016年被告将位于中卫市迎水桥镇旅游试验区飞机场北侧的“大漠边关旅游景区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双方对工期、施工方式、工程质量、管护期、合同单价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内容和管护义务。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日被告向原告办理了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为1619672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答辩称,欠款是1519672元,原告未开具发票,款项无法支付,对于其所要求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承担利息。被告开具发票后,我公司依法向原告付款。
原告方答复称,其自认“被告方通过案外人向原告方支付10万元”的事实。发票目前没有开具。付款后出具发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我公司可以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将位于宁夏大漠边关旅游景区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双方对工期、施工方式、工程质量、管护期、合同单价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内容和管护义务。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日被告向原告办理了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为1619672元。结算后,被告向原告给付了1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大漠边关旅游景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内容和管护义务。双方于2018年3月21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为1619672元。结算后,被告向原告给付了1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一直未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能否以原告未开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大部分合同款。本院认为,双务合同中,只有对等义务未履行,合同当事人才得以主张履行抗辩权。本案中,被告给付合同款与原告完成绿化施工及养护是对等义务、合同主义务。原告开具发票从给付义务,被告不得以从给付义务为履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剩余合同款1519672元。原告承诺在被告给付款项后,开具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又因被告在原告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后未按时给付合同款,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19672元、逾期付款利息197023元(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剩余合同款之日;
二、原告宁夏开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完毕合同款后,向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如被告宁夏大漠边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0元,减半收取10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萍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莉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